
基本案情
原告:吾友文化
被告:丁某某。
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于2019年11月17日办理离职。被告在职期间,任新媒体编辑一职,运营本案诉争抖音账户,并正在此期间将诉争账户实名认证为被告丁某某。原告主张被告上述实名认证行为未经其允许,被告认为其工作职责之一即运营该抖音账户,上述实名认证行为系按原告要求进行的职务行为。原、被告就该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佐证。本案诉争抖音账户系在被告入职前注册,注册账户手机号码为原告持有。诉争抖音账户目前有粉丝大约4.4万。关于原告主张其损失10000元的请求,其提交与“鱼抓审核”聊天记录,未提交该主体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证明;原告还提交截图四张,证明为抖音号推广支付600元整。现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账号为抖音号实际使用人;判决被告将账抖音号登记至原告名下,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陕西吾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抖音号的实际使用人;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吾友文化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三、驳回原告陕西吾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诉争抖音账户权属及实名认证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抖音账户是一款是一款可以拍摄短视频音乐创意社交软件,该账户本身具有可支配和排他性,可以由账户密码持有人独占使用;同时该账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投放广告实现其经济价值。该账户客观上亦存在价值,抖音粉丝账户的增长就是劳动价值凝结的过程。抖音账户客观存在,其以一定的数据形式客观存在于网络之中,且申请设立合法。据此可以认定抖音账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财产权属产生争议或被侵权时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
二、本案诉争的抖音账户实际使用权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变更。该账户于被告入职前由原告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该手机号码一直由原告掌握;被告在职期间将该账户实名认证至其名下,该账户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吾友文化。
三、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原、被告关于系被告自行认证还是职务行为认定均未提供证据佐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以及被告的工作职责,应推定为本案抖音账户实名认证行为系被告的职务行为。一般网络账户的实名认证需要原注册手机号码提供验证码,而注册手机由原告持有,据此亦可以推定被告实名认证系经原告允许,该认证行为不具有过错。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此期间其因诉争抖音账户收入减收或被告收入增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本案诉争抖音账户的性质
本案诉争抖音账户是一款可以拍摄短视频音乐创意社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并进行分享,属于国内知名短视频APP,具有非常广大的受众群体。
抖音账户具有可支配和排他性。抖音账户需要进行注册,并使用账号、密码进行登录。该登录行为受登录密码保护,故抖音账户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权利人基于账号、密码及实名制认证,可以进行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抖音账户具有一定经济价值。(1)广告价值。抖音账户作为自媒体,属于信息发布平台。该信息发布平台在具有一定数量粉丝后,使用人可以进行广告发布或直播带货。此类行为均可产生经济价值。该账户现有粉丝4.4万人左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2)账户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抖音账户粉丝数量增长需要投入劳动,一般用户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片段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少,而作为产品运营的抖音账户,其视频的拍摄要求更高,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粉丝关注。这种拍摄过程是产品生产过程,此种劳动投入具有一定的可交换性。如本案被告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即运营该抖音账户。被告投入劳动,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粉丝数量在运营过程中增长。也即粉丝增长的过程是劳动价值凝聚到产品价值的过程。(3)抖音账户具有稀缺性。拥有大量粉丝的抖音账户是稀缺的,粉丝的数量是不可任意复制的,这种不可复制就是一种稀缺性。
抖音账户在网络空间客观存在。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物理属性,抖音账户本身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其账户客观的以数据电文等形式存在于网络。
抖音账户合法设立,合法申请,合法使用。在不存敏感内容的情况下,其产生和取得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综上,应认定抖音账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财产权属产生争议或被侵权时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
二、本案抖音账户实名制认证变更的法律基础。
该账户于被告入职前由原告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该手机号码一直由原告掌握;而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本案原告通过其持有的手机号码申请注册抖音账户,是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抖音账户的使用权。
被告认可其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系运营该账户,原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运营该抖音账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产生的价值应由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取得。
原告为该账户推广支付费用,用于公司业务拓展等。被告在职期间将该账户实名认证至其名下,该账户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吾友文化。被告离职后,其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抖音账户的实名制变更,该协助变更行为系履行其离职交接义务的延续性行为,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抖音账户的实名制认证变更。
三、认定本案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
原、被告关于系被告自行认证还是职务行为认定均未提供证据佐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以及被告的工作职责,应推定为本案抖音账户实名认证行为系被告的职务行为。一般网络账户的实名认证需要原注册手机号码提供验证码,而注册手机由原告持有,据此亦可以推定被告实名认证系经原告允许,该认证行为不具有过错。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此期间其因诉争抖音账户收入减收或被告收入增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该案的典型意义
该案系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抖音账户使用权及实名认证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全国亦属新颖案例。本案对抖音软件进行了简单介绍后,通过论述可支配和排他性,经济价值,客观存在,合法设立、合法申请、合法使用等性质,最终认定抖音账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并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财产权属产生争议或被侵权时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确认抖音账户属于特殊“物”后,依照民法原则对账户实名认证进行了处理,为数据使用和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被告履行实名制变更(过户)义务的行为,属于其离职后行为工作交接行为的延续;故认为其无侵权故意,不应当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抖音怎么实名认证第二个账号,抖音第二个小号怎么实名认证 | TIKTOK导航 TK123导航 | TikTok运营网址资源导航 TikTok Shop TK小店资源导航 【TK要要要】